| 图书馆校外读者接待办法
(一) 图书馆办公室负责集中办理校外读者的咨询和临时阅览证的办理。
(二) 校外读者来我馆查找资料,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介绍信来图书馆办公室办理临时借阅证。办证时要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工本费、服务费、押金。每次借书不得超过 2 册。借期为 30 天。超期按有关规定办理。
(三) 校外读者在馆内阅览或借阅时必须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定,如有违章,视情节轻重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(四) 临时借阅证到期可以续办,到期不退继续使用者,一旦发现按超期使用期限罚款。
(五) 临时证到期退还时,以押金凭证退还押金,丢失凭据者不退押金。
赔偿罚款规定
(一) 丢失或损坏图书以赔原书为原则,如买不到原书,再按条例赔偿。
(二) 丢失或损坏计算机语言类图书,因该类图书知识更新较快,酌情可赔最新版本同出版社同类图书。
(三) 一般图书丢失按原书价的二至五倍赔偿。
(四) 丢失或损坏成套书中的某一册,按成套书价赔偿。丢失图书附件、附册、附图应赔偿原件。
(五) 读者对所借图书污损、划批篇幅在 10页以下,按原书价30%至50%罚款;10页以上,20页以下按原书价罚款。污损图集、画册中的某一页,按原书价格赔偿。
(六) 借书超期者,普通书每超一天罚款 0.10元。
(七) 损坏图书条码者,罚款 10元。
 借阅证管理办法
为加强图书馆秩序管理,维持正常的借阅制度,防止图书流失,维护读者利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借书证发放范围
1、 学校的正式教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,集体所有制职工)、为学校服务的合同工人。
2、 学校统一招收的在本校就读的学生
3、 经学校人事处同意的借聘人员。
二、借阅证办理
读者办理证件,需交本人近期免冠半身一寸彩色照片一张,按照以下类别办理:
1、学校教职工凭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免费办理,新来报到的教职工凭报到证、借聘人员凭学校聘书免费办理。
2、学生自愿办理借阅证。办证时须交押金50元,工本费2元,一寸免冠照片一张。
3、每学年新生入校后集中办理借阅证。平时不接待个人,教师借阅证随时办理。
4、学生毕业离校时根据毕业生名单集中办理退证手续,并将押金退还本人。
5、兼课教师、临时工不予办理借阅证,如有特殊需要,由聘任部门帮助解决。
6、借阅数量和期限:
教师:每人每次限借书10册,借期为一学期;
工人:每人每次限借书3册,借期为一学期;
学生:每人每次限借书2册,毕业年级限借书3册,借期均为30天。
三、借阅证的补发
读者因各种原因遗失了借阅证,必须及时向本馆挂失,报失前被他人利用借出的图书,由原持证人负责赔偿。报失一个月后可以补发借阅证。人为损坏,不能使用的借阅证应更换。图书馆每周二上午集中补发一次借阅证。
四、借阅证注销
1、读者离开学校时(包括毕业离校、工作调动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进修结业等)必须还清书刊、资料,交回借阅证,由本馆工作人员注销,并在离校通知单上加盖图书馆办理离校手续专用章。学生可集体办理退证手续。各种人员办理离校手续时,如借阅证遗失,每证赔款10元。
2、已故及其它特殊原因离校者,可由其家属或朋友或单位人员来图书馆办理还书、退证手续。
五、借阅证失效
下列读者的借阅证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即告失效:
1、已经报失者。
2、人事关系已不在本校者。
3、借阅证残缺不全及自行涂改者。
六、借阅证违章使用的处理
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;凡冒用他人借阅证借阅书刊者,没收证件并按借走书刊总价的10~20倍处罚,态度恶劣的还要通知所在单位进一步处理;将借阅证转借他人使用者,要进行批评教育,写出检讨,停止借阅书刊一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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